(九)船舶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担船舶保安责任的船上人员。该保安员对船长负责,其职责包括实施和维护《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
(十)公司保安员,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负责开展船舶保安评估、制订和报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和维持批准后的《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十一)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
(十二)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指定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并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员。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内航行船舶保安工作,发布船舶保安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保安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的职责,发布除保安等级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或局部船舶保安指令。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对通过规定的船舶保安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二)接收船舶保安报警,接收和发布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职责内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行动;
(三)对公司、船舶实施保安监督管理;
(四)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职责。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级
第六条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七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提出确定和调整船舶的保安等级的建议。
前款所称威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船舶为载体或者工具对下列对象产生威胁的信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设施安全、社会治安等。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和主管机关的规定,配备船舶保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