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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四)找出船舶设施、设备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船舶保安评估应当包括现场保安检验。现场保安检验应当检查和评估船上的现有保护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
  船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前述重大变化包括:船舶结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设备、功能发生变化,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职责和协调程序发生重大变化,船舶发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十六条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赁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种类,船舶结构、通信、报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设备相同或者相近,经向海事管理机构说明,可以共同评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完成船舶保安评估后,评估人应当制作书面的《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由公司加以审查、接受并保存。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应当保密,公司和承担船舶保安评估的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第三节 船舶保安计划

  第十八条 《船舶保安评估报告》被公司接受后,公司应当根据船舶保安评估已经确定的船舶特点、潜在威胁和薄弱环节等情况,编制《船舶保安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应当就本规则定义的三个保安等级作出规定,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保安组织机构以及各自职责;
  (二)标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包括公司保安员的24小时联系方式;
  (三)船舶与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职责的有关主管机关的关系;
  (四)各保安等级下的相应措施;
  (五)《船舶保安计划》的保密措施;
  (六)防止擅自进入船舶及其限制区域和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带入船舶;
  (七)与海事管理机构、保安联络点、港口设施保安员及其他部门联系、报告的程序,船舶内部联系和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八)标明保安事件情形及进行防范、反应的程序;
  (九)对威胁或者破坏保安状况的情况作出反应(包括撤离)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者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十)对主管机关在保安等级3时可能发出的指令作出反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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