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排船舶保安演习。
第二十三条 船舶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船舶保持适当的保安措施;
(二)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四)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五)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六)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联系、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七)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八)组织实施船舶保安演练。
第五节 船舶保安声明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签署《保安声明》的双方,应当确保在船舶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间就各方所分别采取的保安措施达成协议,说明各自的责任,并按照协议开展行动。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以要求与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所从事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或者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级;
(二)曾经有涉及该船舶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重大保安事件;
(三)该船舶位于一个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过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四)该船舶与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实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船舶进行船到船活动;
(五)符合该船舶《船舶保安计划》要求签署《保安声明》的其他条件。
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有关港口设施或者船舶应当回应。
船舶接到港口设施或者其他船舶签署《保安声明》的请求,应当予以回应。
第二十六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港口设施保安员代表相关各方签署。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者重新签署。
《保安声明》应当留船保存3年。
第六节 船舶保安的演练、演习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船舶应当每隔3个月针对标明的保安威胁进行一次保安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