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员发生变更,而这些人员在最近的适当间隔期中没有参加过该船的保安演练,则必须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星期内进行演练。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船舶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保安演习,任何两次演习间隔不超过18个月。
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第七节 船舶保安记录
第二十九条 船舶应记录并保存涉及以下活动的记录:
(一)培训、训练、演习;
(二)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三)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四)保安等级及其改变;
(五)与船舶保安状况直接有关的通信;
(六)船舶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
(七)任何船港、船船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八)其他与船舶保安有关的实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细节)。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对船舶保安记录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者泄露。
船舶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
船舶保安记录应当存船保留3年。
第八节 审批、审核和发证
第三十一条 《船舶保安计划》应经主管机关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涉及该计划的任何修改应当经批准该计划的海事管理机构重新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机关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保安初次审核或临时审核,并申请核发《国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内船舶保安证书》。
《国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内船舶保安证书》应当随船携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保安临时审核并申请核发《临时国内船舶保安证书》:
(一)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或者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国内船舶保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