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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

  (二)船舶从国际航线改为国内航线;
  (三)船舶所属公司变更。
  第三十五条 《国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临时国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国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内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间,至少申请一次船舶保安中间审核。
  第三十七条 船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附加审核:
  (一)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时,检查人员有充分理由确认船舶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二)船舶保安计划作出修正的;
  (三)船舶因不满足本规则的要求被禁止离港、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

第四章 保安报警和保安信息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在各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公告的船舶保安联络点,负责接收船舶保安报警并采取下列行动:
  (一)及时按照船舶保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行动;
  (二)为船舶提供保安建议;
  (三)按规定程序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威胁船舶、船港界面活动或者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应当向保安事件发生地船舶保安联络点或船舶所属公司进行船舶保安报警。
  公司保安员收到船舶保安报警后,应当立即向保安事件发生地的船舶保安联络点进一步报告船舶的船名、船籍、位置、船舶种类、船上人员和货物情况、受到的保安威胁等情况,同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如涉及到港口设施,还应通报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船舶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关措施防止发生保安误报警。发生误报警,应当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对误报警采取行动支付的额外费用,由误报警的船舶承担。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及港口保安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知相关的公司和船舶,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同时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保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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