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四、本表“销售额”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 乘用车:气缸容量≤1.5升 
 |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 乘用车:气缸容 
量>4.0升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合计 
 | 
适用税率 
 | 3% 
 | 5% 
 | 9% 
 | 12% 
 | 15% 
 | 20% 
 | 5% 
 |   
 | 
受托加工数量 
 |   
 |   
 |   
 |   
 |   
 |   
 |   
 | -- 
 | 
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   
 |   
 |   
 |   
 |   
 |   
 |   
 | -- 
 | 
材料成本 
 |   
 |   
 |   
 |   
 |   
 |   
 |   
 | -- 
 | 
加工费 
 |   
 |   
 |   
 |   
 |   
 |   
 |   
 | -- 
 | 
组成计税价格 
 |   
 |   
 |   
 |   
 |   
 |   
 |   
 | -- 
 |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小汽车受托加工方填写。
  二、生产和受托加工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辆。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生产经营情况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名称  
项目 
 | 乘用车:气缸容量≤1.5升 
 | 乘用车:1.5升<气缸容量≤2.0升 
 | 乘用车:2.0升<气缸容量≤2.5升 
 | 乘用车:2.5升<气缸容量≤3.0升 
 | 乘用车:3.0升<气缸容量≤4.0升 
 | 乘用车:气缸容 
量>4.0升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生产数量 
 |   
 |   
 |   
 |   
 |   
 |   
 |   
 | 
销售数量 
 |   
 |   
 |   
 |   
 |   
 |   
 |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数量 
 |   
 |   
 |   
 |   
 |   
 |   
 |   
 |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额 
 |   
 |   
 |   
 |   
 |   
 |   
 |   
 | 
出口免税销售数量 
 |   
 |   
 |   
 |   
 |   
 |   
 |   
 | 
出口免税销售额 
 |   
 |   
 |   
 |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纳税人于每年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填写要求同《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四、本表“生产数量”,填写本期生产的产成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