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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境内居民个人进行B股交易,必须办理指定交易。B股股票帐户开立的同时,该帐户即被指定在开户会员处。B股股票帐户的指定于T+1日生效。

  九、B股指定交易可以撤销和重新指定,撤销和重新指定应由境内居民个人向会员提出申请,会员将其申请通过操作平台传送至登记公司。由登记公司审核后于次日通知会员该申请是否生效。

  十、境内居民个人只能在境内会员处进行指定和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指定交易。

  十一、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本所的B股小配对交易属协议转让)。

  十二、B股交易采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开盘价,每个交易日9:15-9:25为集合竞价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交易时间。

  十三、本通知未作规定的B股交易的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

  本人已经了解并承诺遵守B股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司申请开立B股帐户,如实填写本表,并愿指定在该公司进行B股交易。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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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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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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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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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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