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2007年11月23日至2008年6月8日,下同)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不足税款部分不再补征,超出税款部分可自2008年6月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原产于台湾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丙酮已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应全额转为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六、在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40号公告(略)
  2.丙酮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八年六月五日
  附件2
  丙酮反倾销税税率表
| 原产国 (地区)  | 厂商名称 | 反倾销税税率 | 
| 日本 |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Mitsui Chemicals,Inc.) | 7.2% | 
|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 12.1% | 
| 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 51.6% | 
| 新加坡 | 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 (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LTD.) | 6.7% | 
| 其他新加坡公司 (All Others) | 51.6% | 
| 韩国 | (株)LG化学 (LG Chem,Ltd. ) | 5.0% | 
| 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KUMHO P&B CHEMICALS,INC.) | 8.9% | 
|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 51.6% | 
| 台湾地区 |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 6.2% | 
| 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 6.5% | 
|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All Others) | 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