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设计依据性文件完整性考核标准
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评定除按附录A对各专业得分,进行评定外,尚应对照下列情况予以修正。
B1.无上级批准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时,从设计总负责人所在的主体专业得分中减3分。
B2.如有超标准、超面积、超投资(三超),出图前未取得上级有关部门补充批文或证件者,从设计总负责人所在的专业和直接导致“三超”的专业得分中各减3分。
B3.无设计合同或协议书的(特殊情况需经上级部门批准),设计总负责人所在专业从得分中减2分。
B4.项目设计中无相关的建设红线图和其他必备的设计依据资料,各有关专业从得分中减2分。
B5.无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含由持证单位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书或由地质勘察专业人员,在现场采取其他简单手段探明地质情况作出结论并提供书面资料),结构专业为“不合格”。
B6.无工程概预算书,该项工程项目设计为不合格。
附二: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修编条款说明
1.为促进建筑设计行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质量管理,提高设计质量与水平的需要,根据行业发展的情况,在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城设字第45号文基础上,特修编本《民用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供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设计质量统一评定标准使用,同时各设计单位内部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进行自检评定时可遵照执行。
2.本《标准》修编的主要内容侧重于主管部门宏观管理和控制,各设计单位在实施本《标准》时,可根据国家1989年颁布的《国家
标准化法》精神,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作为本单位的“企业标准”。
3.本《标准》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下列五个内容:
(1)“规格质量”,即指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技术法规以及符合上级审批文件;
(2)“概念质量”,指设计技巧,方案构思,艺术造型以及环境协调等;
(3)“适用性”的质量体现在设计的基本物理功能和使用要求的适用。
(4)“满足性”的质量体现在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深度、制图标准,计算正确、图面清楚、文件完整,并能满足现场的施工、安装以确保工程质量,使“用户”(广义的用户)满足。
(5)建筑设计产品要做到“用户”认为“令人满意的质量”即优秀质量,无论在“规定和潜在的需要”方面都要有所突破和创新。采用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综合效益显著,具有同类工程设计的领先地位和先进水平。
4.本《标准》根据ISO8402的质量含义,把第(1)(2)、(3)、(4)条作为建筑设计质量的基本质量,用以衡量设计产品是否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设计质量评分采用百分制,基本质量评分和优秀质量评分各占90分和10分;并以“好”,“较好”和“差”三个档次有不同评分幅度拉开距离,这样有利于端正以往对‘合格品’的偏识,同时有利于纠正盲目追求“优良品”率的倾向。
5.工程设计质量的综合等级是在各专业质量评分并经设计文件完整性考核修正后按主体专业和配合专业的质量等级情况而最后确定的;本《标准》中所述的主体专业指在各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专业,并对工程项目的适用,安全、经济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工程项目的主体专业有二个(详见下表),对于特殊工程和特殊设施(如纪念碑、塔、电视发射塔、总体设计、环境设计、建筑小品等)的主体专业根据项目的特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