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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80人。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50%以上,并不得少于40人。
  (五)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由建设部审批。二、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职称证明;
  (四)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统计表;
  (五)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已承担的具有代表性的总承包建设项目概况;
  (七)列举本企业两个以上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及开展工作情况;
  (八)企业所属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情况;
  (九)反映企业年度经营情况的生产、财务、劳动统计报表;
  (十)企业自有或联合的设计单位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
  新开办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暂定资质等级的,两年后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其正式等级。
  第八条 取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办公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工程总承包企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凡达不到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二级以下总承包企业能够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提出升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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