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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
  (1)对造价有主要影响的技术经济条件。如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建设地点等。
  (2)主要的工程量,主要材料量和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3)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竣工决算及造价指数等。
  2.单位工程造价资料一般包括:工程内容,建筑结构特征,主要工程量,主要设备、材料用量和单价,人工工日和人工费以及相应的造价。
  3.还应包括有关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工日及人工费,主要材料量及单价,主要机械使用费及台班单价以及相应的造价。
  四、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原则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资料的质量,使其具有真实性、合理性、适用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要求做到:
  1.造价资料的收集必须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的工程项目,使资料具有重复使用价值。
  2.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必须有量有价,区别造价资料服务对象的不同,做到有粗有细,所收集的造价基础资料应满足工程造价动态分析的需要。
  3.在收集工程建设各阶段的造价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以反映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最终成果。
  4.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各行业、各地区应区别不同专业工程做到:工程项目划分、设备材料目录及编码、表现形式、不同层次资料收集深度和计算口径的五统一,并与估算、概算、预算等有关规定相适应。
  5.既要注重工程造价资料的真实性,又要做好科学的对比分析,反映出造价变动情况和合理造价。
  6.积极推广使用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开发通用程序,以提高资料的适用性和可靠性。
  五、开展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的组织和步骤
  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主要依靠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组织力量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收集本部门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造价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收集本地区一般工业民用工程造价资料。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特点,做好规划、计划,制订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实施办法;要会同计划、建行、统计和物资供应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配合,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既有提供资料的义务、又有享有资料的权利,逐步形成工程造价资料积累的组织网络;要赋予本部门、本地区定额站(工程造价管理处)造价资料积累的任务,使其逐步成为工程造价资料积累中心,发挥其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咨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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