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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城市公用事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七、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服务、供应、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税金和利润(亏损)上交和变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或减少亏损)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应附送简要说明。
  八、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二十至三十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九、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十、会计报表的填报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十二、企业解交金库的税金、利润等,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三、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送出日期等。
  企业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四、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时,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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