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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严格限制建设分散锅炉房和与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不符的供热项目的建设。
  在技术改造方面,重点支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应用,在确保技术先进、质量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提高热网和热力站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对能耗高、效率低、性质差的供热设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更新改造和淘汰。
  在生产供应方面,重点支持热电厂向市区供热,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大力支持工业余热、地热就近供热。
  在专用设备的生产上,支持高效节能供热产品和设备的生产制造、研制与应用。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三、保障政策
  1.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要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节能建设计划,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统计序列。
  2.国发(1986)22号文件指出:“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热网建设;四是国家给予部分节能投资”。国家可采取无息、低息、贴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等优惠政策,扶持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资金来源于:
  (1)国家安排的节能投资(或贷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地方政府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4)环境污染治理费;
  (5)受益单位集资;
  (6)利用外资或中外合资;
  (7)地方政府的其它基金等;
  3.城市集中供热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随建设项目下达,纳入地方物资和分配计划。集中供热所替代的小锅炉、小火炉的燃料计划指标,应划拨给集中供热企业,由燃料供应部门会商供热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落实。
  4.在制定供热价格时要按照国发(1986)22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统工字(1990)307号文发布的《一九九0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原则执行。要兼顾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热用户三者利益,以成本+税费+微利为定价原则。其中成本核算按建设部(1990)建综字第281号文《城市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执行。微利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5.完善城市集中供热法规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社会行为,加快法规建设的进程。制定《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建立和健全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度,实行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热源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
  四、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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