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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3.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各地方、各城市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中按比例安排园林绿化的资金。其具体比例由各地方根据当地园林绿化的实际水平和城市环境建设的需要分别确定。
  4.各城市财政预算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园林绿化养护费用。各城市在安排园林绿化发展计划时,应同时落实园林绿化养护能力和费用,避免盲目发展,无力维护造成的损失。
  5.在制定城市旅游发展规划时,应同时考虑城市风景园林和环境建设。建立旅游受益部门对提高风景园林价值和旅游环境质量给予补偿的机制。
  6.增加园林绿化科研、教育的投入,促进行业科学技术和职工素质水平提高,增强发展后劲。
  (三)城市建设,公用、自用项目建设和改造都应按标准安排园林绿化资金,进行同步规划、计划、设计、建设、验收。凡未能达到规定绿地标准的均应给城市绿化建设以补偿。
  1.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项目,要会同园林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林带或行道树。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办理征地、动迁。所需建设投资,统一纳入项目的总预算内,交由园林专业部门组织实施。
  2.新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旧城区时,居住小区的绿地面积一般不应少于占地面积的30%,居住区应另辟建公园。绿地建设投资纳入住宅开发建设投资之内,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
  3.机关、工厂、医院和学校等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都应按标准规划设计绿地,其投资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4.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沿线、站区及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河渠、水库、湖泊等滨水地带的林带及绿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标准,分别由铁路部门、水利部门进行建设及养护管理。
  5.工厂、企业及其它对环境有影响的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营建防护林带,并做好经常的养护管理工作。
  6.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解放军营区,除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绿化工作规定》进行绿化外,还要服从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园林绿化要求。
  7.依法批租给国内、国外、境外租赁者使用的土地,都要遵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建设绿地。
  (四)贯彻执行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办法》,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发动群众,植树绿化,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把绿化城市的群众运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1.各临街建设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建设和维护,作为该单位义务植树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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