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三)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六)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说明,以及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证明文件,包括相关合同和纳税证明;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说明;
  (三)申请资格前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