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软件鉴定的结论中,必须明确指出软件的技术水平和可推广应用的范围。建议的软件应用范围,一般应在鉴定部门的管理范围之内;如有特殊情况,应作专门说明。
第十条 凡经鉴定的软件,均可在鉴定结论建议的范围内依法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 软件转让应按
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各软件管理部门每年可推荐若干优秀软件,申报建设部或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软件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软件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科学技术进步奖,应按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申报“建设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软件,除须符合申请部奖的各项规定外,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建设领域计算机软件工程技术规范》规定的各项文件;
2.软件的功能与已获奖的软件不重复,或主要功能、性能、质量显著优于已获奖的同类软件;
3.实际使用一年以上,有10个以上用户,并提交用户名单及3份以上用户意见书。
第十五条 软件申请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应按《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对跨部门管理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造价管理等软件,如有需要,可由有关的软件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