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约能源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和1990年12月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文件的精神,为促进企业节能工作全面、深入地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分为四级,即:“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一级企业”、“国家节约能源二级企业”和“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统称“节能等级企业”。
二、升级(定级)范围
(三)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并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企业,均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根据行业特殊情况需要扩大或缩小能耗范围的,应报国家计委核准。
“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的能耗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
(四)企业(集团)公司其所属的二级生产企业中,70%以上已定为节能等级企业,这些节能等级企业的总能耗又占企业(集团)公司总能耗的70%以上,企业(集团)公司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五)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中外合资企业也可申报节能等级企业。
(六)兼并企业允许以兼并前为单位申报,被兼并部分暂不考核。自兼并后的第三年起(含兼并年度)实行整体考核。
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获得的节能等级企业称号,自兼并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升级(定级)条件
(七)申报国家节能等级企业,其考核指标必须达到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考核标准;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确定;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节能企业的考核指标依据所在省、自治区制定的考核标准制定;考核产品的综合能耗应占企业总能耗的70%以上。
(八)对企业申报节能等级企业的工作要求:
1.必须有明确的节能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实行能耗定额管理,严格实行节奖超罚;
3.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