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计量合格证,省级节约能源企业要有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
5.有中期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有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
6.完成企业能量平衡或主管部门所要求的主要耗能设备的热能测试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节能计划。
(九)对主要耗能设备系由国外引进的企业,其产品单耗或其他可比能耗只有达到合同保证值时才可申报节能升级。
(十)企业因违反《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或因浪费能源、节能监测不合格等原因,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通报,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一)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得申报当年的节能升级。
(十二)继续生产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和产品,不得申报节能升级。
(十三)关于能耗的国际和国内先进指标,由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国家计委组织协调认定;省级先进水平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负责组织认定。凡提不出行业某一等级能耗指标的,该行业的企业暂不能申报该等级的节能升级。
(十四)对主要耗能设备或主要耗能工艺实行晋等升级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将其作为企业节能升级的主要内容之一。节能等级企业其主要耗能设备或工序能耗水平不得有等外级。
四、升级(定级)审批程序
(十五)企业节能升级应从“省级节约能源企业”开始,必须逐级晋升,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十六)企业节能升级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报批表”;
2.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和消耗指标的达标计算;
3.节能工作汇报材料。
(十七)“省级节约能源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按隶属关系审批。国家一、二级节能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厅局在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计委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计委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已获得节能等级企业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