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规定[失效]

  “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十八)对国务院主管部门直属企业的节能升级工作,地方行业厅局要在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节能主管部门和负责节能升级的主管部、局、总公司发生意见分歧不能统一时,由国家计委予以裁定。
  五、奖励
  (十九)“国家节约能源特级企业”由国家计委颁发证书,其余节能等级企业由审批部门颁发证书。获国家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国家计委予以公布表彰。
  (二十)获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1986〕财工字第17号)和财政部、国家经委《关于提高工交企业经济效益,狠抓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1986〕财工字第433号)的精神,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主管部门核定的能耗定额提取节约奖。
  (二十一)地区或部门可按《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根据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部门)的奖励办法,对获得各级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予以奖励(如对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发给一次性奖金,奖给对节能有贡献的人员等)。
  (二十二)地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优惠供应能源和优先安排所需节能技术改造资金。
  (二十三)节能等级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届时企业需重新申报定级;如不重新申报,其称号和享受的优惠待遇自然终止。
  (二十四)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复查制度。获得节能等级称号的企业,如发生能源管理工作明显下降、能耗指标超标等情况,行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节能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警告,限期扭转。企业在限期内还未扭转者,由审批部门核准,予以降级或撤销称号,其优惠奖励待遇同时降级或取消。
  六、附则
  (二十五)企业节能升级每年办理一次,在七月底前报送国家计委备案。
  (二十六)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节能升级名单由所在省经委(计委、计经委)统一公布和归口汇总,不单独向国家办理备案或申报手续。
  (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委、计经委)可根据本规定原则制定省级节能等级企业升级(定级)的实施细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