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凡属本细则规定的升降机生产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升降机的企业及新产品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一种规格(型号)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不少于2台产品,供检测组抽取一台进行检测。凡已获国优荣誉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申请生产许可证只进行质保体系检查,产品质量免检。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多种系列(型式)不同规格(型号)升降机,同时或先后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重点检测其中一种规格产品的质保体系全部项目,相关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重复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系列两种以上(含两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结构和传动系统相同的(如同为四方形截面或同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同为电机+蜗杆减速机组成的机电传动系统)不同规格产品各提供一台;结构和传动系统不同的(如一为四方形截面,一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或一为机电传动系统,另一为液压传动系统)同规格产品应分别提供2台,检测组在前者中抽取1台,在后者中各抽取一台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再由所有申请产品中挑选一个规格产品,进行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余者只审查质保体系中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检查评分仍按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未检项目得分应以已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得分数参加评审。
2.企业同时申请两种系列(含两种)以上多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不同系列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抽检办法,分别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1项有关规定进行。再在所有申请产品中挑选一个规格产品,进行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余者只审查质保体系中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或与已检产品系列不同的项目。检查评分表仍按不同系列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相同项目分数应以已检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得分数参加评审,如企业要求对不同系列产品分别做质保体系全项目检查,则检查评分表,则应按实际得分填写。
3.企业先后申请同一系列不同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在先期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后申请规格产品除要做产品质量和可靠性检测外(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1项办法),只审查质保体系中的技术管理,工装等有关项目,评分表仍按不同规格产品分别填写,未检项目得分,应以先检,规格产品得分计入评分表,并以此数据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