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函授手段进行专业普法的意义
普法教育与具体业务工作往往在时间上发生冲突,如何解决这一“工学矛盾”,已经成为困扰各部门、各单位普法教育的一个难题。利用函授方式进行普法,则能较好地解决“工学矛盾”,既可以保证干部、职工的普法教育,又避免了脱产集中轮训带来的弊端,比较适合建设系统工作、生产特点,建筑、市政、房地产等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施工淡季、工作间歇,灵活掌握学习时间。
函授教育具有形式灵活、覆盖面广、培训人数不限及费用低、易组织等特点,它还可以通过安排适当的面授时数,使自学与面授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作业指导、答疑和重点问题辅导、书面考试与考查等方法保证教学质量。它适合于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可以真正达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的全民普法的目标。
建设系统进行普法函授教育的另外一个有利条件是,部干部学院已在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了系统严密、组织健全的函授网络,现已有33个函授站、172个函授分站和众多的辅导站。函授网络的教职人员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也积累了函授工作经验。充分利用这个网络,可以节省大量人力、物力,使普法教育有可靠的教学组织系统保证。
总之,在建设系统通过函授教育方式进行专业法律学习,既是必需的,又是可能的。各地应当充分利用这种方式,把普法函授教育切实开展起来。少数没有设站的地区最好也能尽快成立。
二、普法函授教育的培训对象和总体设想
1.普法函授教育的培训对象
(1)普法函授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各业务主管局)中一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包括建设系统某些被赋予或代行一定行政执法任务的有关单位中的行政执法人员。如:上述各级机关、单位中业务处(科)室人员、城建监察大队人员、质量监督站人员等。
对这部分人员,希望都能分期分批地参加普法函授培训。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各业务主管局)中的其他干部,应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函授培训。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事业单位业务上的拓宽,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领导干部进行普法教育也日趋重要。因此,希望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中层以上干部也能积极参加普法函授教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号召他们积极报名参加部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函授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