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对不同性质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和股东资格有不同的要求,公证机构应根据公司性质,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创立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资格和当事人行为能力进行认真地审查核实。
3、审查公司章程内容是否真实、合法。(1)公司章程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具备
《公司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具备
《公司法》第
七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当具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资企业章程应当具备《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的内容;(2)公司章程应当体现全体股东或公司所有者的真实意思表示;(3)章程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完善,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4)章程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
4、通过章程的程序应当真实、合法。公司性质、种类、产权结构、组织形式不同,制定、通过章程的程序也有所不同。公证机构应分别不同情况,按照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审查、监督、确认公司章程是否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程序通过,对全体股东或公司所有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属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否取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见附件一)
五、各地公证机构应当积极为各类公司的创立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办好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创立大会公证,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办理这类公证中要注意:
1、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公证,申请人应当具有
《公司法》第
七十四条、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资格,并应当提交与公司成立有关的文件,包括:批准公司设立的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筹建许可证,公司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筹建机构关于成立公司的工作报告,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和认股人的验资报告,创立大会议程等;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还应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公证机构应对当事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