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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管理办法[失效]

  (一)有适于开展拍卖业务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全国性拍卖市场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拍卖市场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有具备相应资格的拍卖专业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保管能力和保安措施;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经国内贸易部批准设立,或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内贸易部备案设立的拍卖市场,国内贸易部及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主持人主持。拍卖主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并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
  (二)有较丰富的商品知识,对拍卖标的有较高的鉴赏和评估能力;
  (三)具有中级以上与拍卖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担任中级以上与拍卖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由国内贸易部负责,其培训、考核事项由受委托的全国性拍卖行业组织或有关单位承办。
  第八条 拍卖市场以外的其它组织临时举办拍卖活动的,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民个人不得组织拍卖活动,所有权人以拍卖方式转让其财产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拍卖市场经营所得限于拍卖酬金及本办法允许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拍卖市场有权要求委托人告知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市场应向竞买人指明或提示其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二条 拍卖市场有权要求委托人出示与其身份及拍卖标的有关的证明;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交真实的身份证明,或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市场可以限定竞买人的范围。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均可将其财产委托拍卖市场拍卖。
  第十四条 拍卖市场接受委托后,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市场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市组织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如有违反,竞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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