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
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
(1992年9月9日 银发(1992)2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电子联行的应用范围和提高使用效益,改革联行清算制度,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决定实行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汇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运行和试点的范围
第四批电子联行的试点行为十五省、自治区的六十六个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即:山西省的大同、阳泉、长治分行;内蒙古自治区的包头、赤峰、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分行;辽宁省的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分行;吉林省的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黑龙江省的大庆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分行;江苏省的无锡、徐州、苏州、连云港、扬州、镇江分行;浙江省的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地区分行;安徽省的芜湖、马鞍山、安庆分行;福建省的蒲田市、三明市、泉州市分行;山东省的枣庄市、东营市、济宁市、聊城地区、临沂地区、荷泽地区、日照市分行;河南省的开封、新乡分行;湖北省的黄石市、十堰市、襄樊市分行;湖南省的长沙分行;广东省的韶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茂名、肇庆、惠州、梅州、清远、东莞、中山分行和西藏自治区的拉萨分行。
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汇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的试点城市为七个省、自治区的十三个城市,即:山西省的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的丹东市,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浙江省的杭州市,安徽省的合肥、蚌埠市,山东省的淄博市、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河南省的郑州市,广东省的湛江市,以及长春市和哈尔滨市。
二、关于试运行和试点的时间
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于1992年10月20日至24日为第一期模拟试验,11月24日至28日为第二期模拟试验,12月15日至19日为第三期模拟试验,1993年1月3日起正式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