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便于总行掌握试运行情况,第一期模拟试验后,总行将于1992年10月29日至31日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小结座谈会;第二期模拟试验后,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应对辖内各试点行的本期模拟试验和应用软件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12月3日前传真报总行会计司和资金清算总中心(传真电话号码:会计司6012780,资金清算总中心6759616);第三期模拟试验后,各省、自治区分行应将遗留问题及时向总行上述两个部门反映。
六、关于资金清算问题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跨系统内业务转汇时,要按照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的原则,事前全额清算资金,一般不宜轧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人民银行向汇入行解付款项时,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清算。
各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中留足备付金,如发生资金不足,应主动调拨资金或向他们拆借,或事先向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贷款。人民银行发放的日拆性贷款,包括在总行下达的人民银行贷款限额之内。
七、关于使用的会计科目和电子联行行号
1993年1月3日,第四批试点行正式启用“0267”电子联行往帐”、“0268电子联行来帐”、“0629电子清算资金往来”往目,顺序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第三类中的“0265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后面,归并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九类中的“0261人民银行联行往来”科目中。“0267电子联行往帐”、“0269电子清算资金往来”两科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上存(或借用)资金计息表”计算联行利息。
模拟试验开始后,即启用六十六个人民银行试点行的“全国电子联行资金清算中心代码”,作为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收、发报行行号。各参加转汇的汇出、汇入行行号,暂沿用各现行全国联行行号。电子联行行名行号簿总行将汇编成册,由各有关行购买使用。
八、关于会计凭证的订购和保管
电子联行试运行所使用的“电子联行转汇贷方清单”、“电子联行往帐贷方清单”、“电子联行来帐贷方清单”、及“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等会计凭证,由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向总行指定的印刷厂订购,分发使用。“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系空白重要凭证,各试点行帐务部门必须按照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规定严格管理,以每份(一式三联)一元为记帐单位,纳入“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九、关于转汇业务的收费
各试点行应根据现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家银行通过电子联行转汇的业务收取全部邮电费和手续费的50%,按月计算,定期向各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