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事宜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应及早组织辖内各试点行和专业银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按照总行统一安排组织技术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制度(修订本)》和试运行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操作。在试运行开始后,注意了解和掌握情况并派人到场指导。
(二)在大额转汇试点城市,对于一些银行不按规定将大额汇款提交人民银行或有意化整为零的,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一经查出,要立即纠正,并视其情节和性质对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对新版应用软件进行考验,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以保证明年初人民银行会计记帐方法改革后,全国电子联行能够正常运行,因此这次试运行关系十分重大。试办各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业务是对我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根本改革的第一次尝试,具有深远的意义。有关各行要对这两项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认真做好与各银行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各有关行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保证转汇业务的及时、准确和安全,使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附: 中国人民银行
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运用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和卫星通信技术,处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以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和电子计算机网络以及卫星通信系统的特点,结合联行资金清算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以下简称电子联行)是指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第三条 电子联行的基本做法
根据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严密联行监督、简化业务手续的原则,电子联行采用星形结构、纵向往来、随发随收、当时核时、每日结平、存欠反映的基本作法。
一、电子联行系统在总行设立资金清算总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一级分行和地(市)分行设立资金清算分中心。各分中心受理的联行汇划业务,直接发送总中心,各分中心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横向关系,由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之间汇划业务的转收转发;总中心和各分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换,必须经过当时确认之后才作为有效信息;每日营业终了,总中心和各分中心核对无误后,结平当日电子联行帐务,以上存或借用反映资金存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