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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失效]

  二、办理电子联行往帐的行称电子发报行(以下简称发报行);办理电子联行来帐的行称电子收报行(以下简称收报行);清算总中心称电子联行转发行(以下简称转发行)。
  三、各金融机构受理异地汇划业务,发出汇划业务的行称汇出行,收到汇划业务的行称汇入行;汇出、汇入资金由人民银行当即清算,汇划款项与清算资金同步进行。
  四、电子联行的帐务处理以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递的资金收付信息为依据,但必须经过计算机确认和会计部门审核,切实防止差错和可能产生的弊端。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四条 为了正确进行电子联行核算,设置以下电子联行科目:
  一、电子联行往帐
  发报行通过转发行向收报行进行资金汇划业务时用本科目核算,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抵,在正常情况下与转发行核对后,当日结平。
  二、电子联行来帐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转来发报行的资金汇划业务时用本科目核算。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抵,与转发行核对后,当日结平。
  三、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各清算分中心和总中心之间的电子联行资金存欠用本科目核算。每日电子联行往帐、来帐科目余额分别对清后全额转入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本科目不按年度分设。在人民银行会计报表全国汇总后,本科目借、贷方余额应相等。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五条 电子联行使用的凭证有以下四种:
  一、电子联行转汇贷方(借方)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一、二)。
  第一联 发报依据。发报行录入员凭以录入后交事后核查员核查留存。
  第二联 发报行会计部门记帐后,与其他相关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 回单·由发报行加盖转讫章后作为回单退汇出行。
  二、电子联行往帐贷方(借方)清单一式两联(见附式三、四)。
  第一联 与相关凭证及转汇清单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联 代电子联行往帐卡片帐。
  三、电子联行来帐贷方(借方)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五、六)。
  第一联 收报行代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 收报行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 交汇入行凭以填制转帐传票后作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传票的附件。
  四、电划贷方(借方)补充报单一式三联(修改格式见附式七、八)。
  第一联 收报行转帐后,作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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