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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失效]

  各清算分中心须建立严格的凭证内部交接制度,以明确责任,便于核查。

第五章 电子联行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联行系统应采取多种措施,尽量避免出现差错,并为收、发报行之间的查询查复提供专门的联络信息包。各行办理电子联行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统一按照《电子联行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手续》(见附录,以下简称《处理手续》)办理查询和查复,并严格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弊端。
  第十五条 在电子联行业务处理中,一旦发生差错或设备、线路出现故障,各有关行及各方人员必须顾全大局,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以“各负其责、各纠其错、分工合作、严密手续”的原则,按照《处理手续》的统一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提供12月内查询的功能。

第六章 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器设备管理
  为保证电子联行系统的可靠运转,各清算中心必须按技术要求保持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供电,通信信息处理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备有良好的、易切换的替换设备。计算机网络的机房、线路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各清算分中心对上述设备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八条 操作和程序管理
  根据系统管理开发和业务运行操作分别管理的原则,各清算中心对开发、运行、会计帐务三个部门要严格分别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严禁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直接操作终端,处理会计帐务;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机器;严禁操作人员参加开发和修改程序工作及会计帐务处理。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源程序由总行统一编制和管理,运行计算机不得装入源程序,各清算分中心的程序副本要指定专人密封管理。未经总行批标,严禁修改程序。
  信息传递过程中必须有经过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加密措施。
  第十九条 磁介质和数据管理
  各清算分中心对电子联行往来帐磁介质信息,必须经事后监督检查后,指定专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妥为保存,以便随时调阅检查。电子联行数据信息的保存期与《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间相同。
  第二十条 密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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