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使原有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的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
第七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或争议已被解决的项目。
第八条 金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项目应为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重大作用意义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学进步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价值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金融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金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奖金12000~15000元,一等奖奖金8000~10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5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2000元。奖金来源从获奖项目的主管单位的利润留成或事业费中列支。所有获奖项目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奖状和证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金融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金融科技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公司)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组织复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填写和申报资料是否齐备、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