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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聘任,聘任期为三年。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审委员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中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并能积极参与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四)如果评审人员为项目完成人,则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申报评奖项目应注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在第一线实际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并由本项目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主要完成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不多于30人;
  一等奖不多于15人;
  二等奖不多于9人;
  三等奖不多于5人。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对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荣获金融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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