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1、农副土特产品主要包括饲料、香调料及香料油、咖啡、可可、工业用土产原料、鬃尾、肠衣、山货(不含草柳竹藤制品)等。
2、办公及文体旅游用品含纸张。
3、其他轻工工艺品,主要包括自行车、缝纫机、照相器材、搪瓷器皿、保温瓶、玻璃器皿、金属器皿、钟表、清洁用品、化妆品、日用五金百货、锁类、渔网渔具、塑料制品、建材杂品、家具及灯饰等。
4、服装展区不包括裘皮革服装。
5、化工展区不包括日用化工品及日用塑料制品。
6、电子含家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子设备等。
7、其他机电产品主要包括电工设备及器材、机械基础件(配件)、运输工具及零配件,成套设备及技术(图片、模型)及工农具等。
附件三 关于摊位分配及各展馆面积、位置的确定办法
一、摊位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各交易团摊位。原则上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出口实绩确定,即总摊位数除以全国出口实绩(按外经贸部业务统计口径,扣除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等商品金额),得到摊位分配系数,在乘以各交易团的出口实绩得到各交易团的分配摊位数。摊位分配系数,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使分配系数的确定办法逐步合理、规范化。
摊位数直接分配到各交易团,省市交易团对本团参展单位的摊位分配,根据以上原则自行确定分配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
(二)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总公司所属地方子、分公司的摊位分配数,列在总公司。
(四)统一经营商品(两纱两布、丝、坯绸、茶叶、烟草)摊位分配数,列在总公司。
(五)大型机电仪、车辆及工程机械(露天)、珠宝首饰、花鸟鱼虫、石雕(露天)等专项商品展区的摊位不在统一分配摊位总数之内。这些展区的招展办法另行确定。
二、各展馆面积、位置确定办法
(一)各交易团根据行业馆、商品展区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本团商品结构、分配摊位数确定本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摊位数,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二)根据各交易团所报情况和展馆场地条件,由外经贸部(发展司)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后确定各类行业馆及商品展区的摊位面积、位置,以及各交易团在各专业馆及商品展区的摊位数量。
(三)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面积和位置确定后,相对稳定。
三、各交易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摊位位置确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