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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一九九四年秋季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

说明:1、农副土特产品主要包括饲料、香调料及香料油、咖啡、可可、工业用土产原料、鬃尾、肠衣、山货(不含草柳竹藤制品)等。
  2、办公及文体旅游用品含纸张。
  3、其他轻工工艺品,主要包括自行车、缝纫机、照相器材、搪瓷器皿、保温瓶、玻璃器皿、金属器皿、钟表、清洁用品、化妆品、日用五金百货、锁类、渔网渔具、塑料制品、建材杂品、家具及灯饰等。
  4、服装展区不包括裘皮革服装。
  5、化工展区不包括日用化工品及日用塑料制品。
  6、电子含家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子设备等。
  7、其他机电产品主要包括电工设备及器材、机械基础件(配件)、运输工具及零配件,成套设备及技术(图片、模型)及工农具等。

  附件三    关于摊位分配及各展馆面积、位置的确定办法

  一、摊位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各交易团摊位。原则上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出口实绩确定,即总摊位数除以全国出口实绩(按外经贸部业务统计口径,扣除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等商品金额),得到摊位分配系数,在乘以各交易团的出口实绩得到各交易团的分配摊位数。摊位分配系数,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使分配系数的确定办法逐步合理、规范化。
  摊位数直接分配到各交易团,省市交易团对本团参展单位的摊位分配,根据以上原则自行确定分配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
  (二)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总公司所属地方子、分公司的摊位分配数,列在总公司。
  (四)统一经营商品(两纱两布、丝、坯绸、茶叶、烟草)摊位分配数,列在总公司。
  (五)大型机电仪、车辆及工程机械(露天)、珠宝首饰、花鸟鱼虫、石雕(露天)等专项商品展区的摊位不在统一分配摊位总数之内。这些展区的招展办法另行确定。
  二、各展馆面积、位置确定办法
  (一)各交易团根据行业馆、商品展区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本团商品结构、分配摊位数确定本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摊位数,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二)根据各交易团所报情况和展馆场地条件,由外经贸部(发展司)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后确定各类行业馆及商品展区的摊位面积、位置,以及各交易团在各专业馆及商品展区的摊位数量。
  (三)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面积和位置确定后,相对稳定。
  三、各交易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摊位位置确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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