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部委外贸公司申请参加广交会,由外经贸部(发展司)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时间
(一)各省(区、市)交易团(含五个特区分团)、三鼎交易团及有关总公司对申请参加广交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春交会一月二十日前,秋交会七月二十日前。
(二)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公司申请参加广交会,应于春交会一月三十日前、秋交会七月三十日前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审查。
四、复核和备案
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于春交会一月三十日前、秋交会七月三十日前将审查情况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同时按行业馆范围抄送有关进出口商会。各进出口商会按参展单位参加行业馆的类别负责对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不具备参展资格的单位,进出口商会要及时通知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异议,报外经贸部审定。对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复核、备案工作,春交会于二月三十日前、秋交会于八月三十日前结束。
未经审查并复核备案的单位,一律不得参加广交会。
五、其他
(一)各组团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各进出口商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格复核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所规定的参展资格条件,将根据出口发展等实际情况每年度作适当修改调整。
(三)对大型机电仪、车辆及工程机械(露天)、珠宝首饰、花鸟鱼虫、石雕(露天)等专项商品展区的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办法另行确定。
附:对参加广交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登记表
对参加广交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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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
│(中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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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
│(中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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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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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出口额 │ │ 交易团分配 │ │
│(单位:万 │ │ 摊位数 │ │
│ 美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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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单位类 │ │ 所加入商会 │ │
│别 │ │ (协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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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展展馆 │ │ │ │ │
│ (展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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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摊位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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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参展商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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