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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4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6日)废止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1日 人事部)

  第一条 宗旨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自愿短期(一年以内)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在外公费和自费留学人员。
  第三条 资助条件
  留学人员自愿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获得过有影响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奖励或在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获得过专利;
  3、掌握国内急需先进技术,拟回国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交流。
  第四条 资助范围
  1、参加国家、部委、省市重大科研课题的攻关研究工作;
  2、帮助国内有关单位解决急需的科研难题;
  3、回国开展合作研究,讲学,培训,项目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交流;
  4、参加国内举办的重要国际会议或全国重要学术会议,并有大会专题报告;
  5、人事部认定的其他学术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资助款项
  资助留学人员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研究费等)由接待单位负责或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在项目实施三个月前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人事部提出资助申请。由接待单位将《人事部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申请书》、留学人员要求短期回国工作的信函和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及个人履历,送所在部委、省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送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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