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
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定了《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立法依据:
宪法第
6、
14、
19、
41、
42、
43、
44、
45等条规定。
第二条 规定了《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规定了劳动者的8项权利和4项义务。其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权等。
第四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
执行依据:现行全部有效的法律、法规。劳动方面规章制度的主要立法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以及工资、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规定了国家发展劳动事业的方针政策。
第六条 规定了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
执行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专利法》等。
第七条 规定了劳动者和工会的基本权利。
执行依据:《
工会法》。
第八条 规定了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的权利。
执行依据:《
工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
第九条 规定了劳动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执行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
第二章 促进就业
根据本章需制定《就业促进法》。
第十条 规定了国家基本就业政策。
执行依据:《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关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地方制定的关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管理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