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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需制定《境外就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登记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了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事业的职责。
  执行依据:《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训练中心规定》、《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等。
  需制定《职业介绍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职业指导办法》、《就业训练与转业训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
  执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
  需制定《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办法》。
  第十三条 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执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规定了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执行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需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特殊行业和工种例外。
  执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根据本章需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中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现行主要指《民法通则》、《劳动法》、《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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