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制定《境外就业劳动管理规定》、《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登记办法》、《就业和失业统计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制规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规定了地方政府发展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事业的职责。
执行依据:《
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就业训练中心规定》、《
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等。
需制定《职业介绍条例》、《失业保险条例》、《职业指导办法》、《就业训练与转业训练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
执行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等。
需制定《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办法》。
第十三条 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执行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规定了特殊就业群体的就业保护。
执行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
需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五条 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特殊行业和工种例外。
执行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根据本章需规定《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中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即包括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以后实行的法律、法规。现行主要指《
民法通则》、《
劳动法》、《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保险条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