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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第十八条 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处理及认定。
  本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同第十七条的解释。
  第十九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过失性辞退的条件。
  本条中的“依法”主要指刑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及程序。
  需制定《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
  需制定《企业裁员管理规定》,这个《规定》以部颁规章的形式,于今年发布,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解除合同、非过失性辞退和企业经济性裁员,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执行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需制定《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个《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规定了企业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执行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保险条例》、《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
  需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十条 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监督权。
  本条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解释与第十七条相同。
  第三十一条 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规定了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执行依据:《刑法》及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本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劳动合同的内容等,都有待于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来进一步明确、落实。
  第三十三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及签订程序。
  需制定《集体谈判规则》,这个《规则》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条例。
  第三十四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审查办法。
  需制定《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办法》,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 规定了集体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最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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