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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贯彻《劳动法》的依据和需立法的项目”、“应与《劳动法》配套的立法项目工作计划表”的通知

  职业病统计: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
  需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办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规定了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及未成年工的年龄界限。
  第五十九条 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执行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
  第六十条 规定了女职工的经期保护。
  执行依据:《高处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冷水作业分级》等国家标准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规定了女职工的孕期保护。
  执行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二条 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假期的最低标准。
  执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三条 规定了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执行依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四条 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执行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放射防护规定》、《有毒作业分级》等。
  第六十五条 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需制定《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以部颁规章的形式发布。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八章 职业培训



  根据本章需制定《职业技能开发法》。
  第六十六条 规定了国家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执行依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等。
  需制定《职业技能竞赛规定》、《全国技术能手奖励条例》。
  第六十七条 规定了政府在职业培训方面的职责。
  执行依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等。
  需制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义务。
  执行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人考核条例》等。
  需制定《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学徒培训条例》、《技术工种上岗前培训规定》、《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技师管理规定》,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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