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3〕45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文化工作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提高文化新闻宣传工作的水平,特制订《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办法》。此《办法》已经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文化部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指示精神,为加强文化新闻宣传管理,提高文化宣传工作的水平,结合文化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新闻宣传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坚持全面、准确、适度、及时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国内外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报道文化艺术工作的新进展,展现文化建设的新成就,提高全社会对文化工作的认识,为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新闻宣传是文化工作面向社会的重要渠道。新闻宜传工作主要包括联络新闻媒体和记者,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向记者提供新闻线索,邀请和协助记者采访,对外发送新闻宜传材料,进行文化新闻奖评选以及新闻报道的统计、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以及其他以文化部名义进行的新闻宣传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新闻宣传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文化部设立新闻宜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部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第六条 文化部新闻发育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根据部长授权,代表文化部对外发布新闻。文化部新闻宣传工作由办公厅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是文化部新闻宜传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文化部系境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