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协助办公厅做好文化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本司局、本单位新闻宣传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八条 凡新出台的有关文化政策法规、适合对外宣传的文化部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实施的重要举措和突发事件等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
第九条 凡以文化部名义举办的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必须经办公厅新闻部门报请工作领导小组或新闻发言人批准。
第十条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季度新闻宣传计划,并及时报办公厅,由办公厅制定文化部年度、季度新闻宣传工计划,经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司局、直属单位通报,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海季度召开一次综合性的新闻发布会。对重大文化方针、政策、法规的出台和组织实施情况,文化工作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举措等,由部长或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发布新闻。对文化工作的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等,由文化部新闻发言人和有关司局负责人发布新闻。办公厅负责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联系,并做好新闻发布会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由办公厅新闻部门组织或会同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组织。邀请部领导或国家领导人出席新闻发布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司局、单位必须提前一周向办公厅报送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的请示件(附议程安排);必须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办公厅报送新闻发布稿、主要发言人的发言稿、相关的新闻背景材料及答问备用口径。如邀请外国驻京记者参加,还需提供现场翻译,新闻发布稿和背景材料需译成英文。
新闻发布材料经新闻发育人审核报部领导审定,统一由新闻发育人对外发布。新闻发布稿和背景材料可以现场发给记者,答问口径只供内部掌握,发布新闻后,视情况安排记者提问。
第十二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包括在互联网上)涉及文化部全局性工作、社会普遍关心的敏感的问题等重要内容,必须事先与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根据内容的需要报请工作领导小组或新闻发言人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包括在互联网上)上述内容。新闻报道稿件刊发或播出前,被采访者要进行核稿,并送主管部门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