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的不涉及文化都全局性工作的业务活动,需邀请或接受新闻单位采访,以本单位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的,须向办公厅备案,并报送经本司局、本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新闻发布稿。
第十四条 凡适合对外发布的文化部门的突发事件,由有关司局、单位在4小时内将事件内容、处理措施攻意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办公厅,由办公厅核报部领导,并由办公厅负责或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第十五条 凡邀请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驻京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的,除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外,由办公厅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准。
凡接受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新闻机构的记者采访的,须事先与办公厅联系,由办公厅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后,报请工作领导小组或新闻发言人核准。
第十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要树立宣传童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积极配合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新闻记者来文化部机关或直属单位采访,各单位要热情接待,积极、慎重、准确地介绍有关情况。如涉及到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的采访,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新闻媒体加强对文化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文化工作的影响,设立文化部文化新闻奖。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按照<文化部文化新闻奖评奖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以文化部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的新闻宜传费用,由具体承办的有关司局、单位从读会议、活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文化部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井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文化部关于加强新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文办发[1996]90号)和《
文化部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办秘发[1999]6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