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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

  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设备的;

  四、损毁路灯的;

  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

  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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