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全国性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科协不予受理:
(一)在学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学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五)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学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学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以及加盖学会印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中国科协所属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等文件报中国科协。
第九条 全国性学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后,必须按照《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要求,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民政部准予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须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民政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全国性学会向民政部申请,经民政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必须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应当向中国科协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国性学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