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全国性学会要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 全国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提出建议;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国际民间科技交流与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五条 中国科协领导全国性学会,对全国性学会承担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全国性学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全国性学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科技团体;
(二)承认
《中国科协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住所和固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国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
(二)经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协成员。
第八条 全国性学会申请退出中国科协,须经全国性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提出报告,经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中国科协常委会批准,方可办理退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