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文本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全国性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秘书长以上,含秘书长),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中央组织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长(会长)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并需在章程中写明。
全国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