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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
  (一)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二)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但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五、工人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均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87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97元)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虽属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在尚未定级的工人,只能按新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不能高套一级。
  (二)工人现行工资额高于所任岗位(技术)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三)对套级的和照发原工资的,均可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六、地区工资问题
  (一)全国统一以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为100%,按照各类工资区现行地区工资的差别,计算出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具体计算办法,另行规定下达。
  (二)在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时,现在有粮(煤)补贴的地区,应将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抵消原有的粮(煤)补贴。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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