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总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申报表
| 基地名称 (须注明包含哪些场地设施) |  | 
| 所在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旗) | 
| 主管单位 |  |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 
| 产权归属单位 |  |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 
| 工程进展及投资(请在“□”里打“√”) | 1.□在建中 (拟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已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拟建成于    年  月;预计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2.□已建成 (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建成于  年  月;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 
| 所开展的 体育运动 服务项目 | 体育项 目名称 |  | 
| 优惠体育项目名称 |  | 
| 免费体育项目名称 |  | 
| 已办理证照、所具备资质、通过体育服务认证详细信息 |  | 
| 地(市)级体育 行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 
| 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