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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
(2002年5月28日)


  根据《公司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核工作实际,现就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行人的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对外投资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要求其在本次发行前纠正。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若预计项目实施后累计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发行人应调整对外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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