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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发文代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新确定机关内设机构发文代字的通知
(法办〔2000〕280号)


本院各单位:
  根据我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内设机构作了调整、撤并,调整、撤并后各部门在以本部门名义行文时的代字需重新确定。根据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院各部门发文代字规定如下:
  1.办公厅--办
  2.政治部--政
  3.立案庭--立
  4.刑一庭--刑一
  5.刑二庭--刑二
  6.民一庭--民一
  7.民二庭--民二
  8.民三庭--民三
  9.民四庭--民四
  10.行政庭--行
  (赔偿办--赔)
  11.审监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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