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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二、加强综合协调,为自营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要及时了解自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主动与外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商检等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帮助自营企业解决出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产品、商请银行优先解决其出口所需流动资金。
  对自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所需外汇,商请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及时解决。
  (二)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在能源、运输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方面,重点保证自营企业生产和出口的需要。
  (三)为完成重大、紧急出口任务需要少量资金的自营企业,国家经贸委和各级经贸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项资金中尽可能给予支持。
  三、加快自营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一)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自营企业的出口竞争能力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通过技术改造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改进包装、提高出口产品的创汇能力。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占有率和知名度的拳头产品或著名商标。
  技术改造的重点是那些生产经营管理好、出口比重大、产品出口前景好且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自营企业。在项目选择上,优先考虑:
  1、改造后年新增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新增产品销售中70%以上出口的项目;
  2、已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基础、急需提高产品技术水平和档次、增加附加值的项目;
  3、需提高质量、改进包装。更新装备的具有独特工艺的我国传统出口产品项目;
  4、出口前景好、需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扩大出口的机电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自营企业要积极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地方和部门应将自营企业扩大出口的项目作为重点安排。国家经贸委掌握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每年安排若干较大的自营企业扩大出口技改项目。
  (二)支持自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国家经贸委参与安排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其他国外贷款,择优支持那些急需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产品档次高且有还款能力的自营企业改造项目。各地经贸委可按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的要求,将申报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当年掌握的国外贷款规模优先安排。
  (三)加快自营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对自营企业确有出口潜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或新装备,国家经贸委在科技开发、攻关、推广等项目的选项上予以统筹考虑,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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