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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外贸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结转前,“专用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出口风险基金”、“后备基金”科目中,如果有的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与其他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的,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有借方余额的,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6.“专用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
  27.“专用资金备抵”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此科目,调帐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和“专用拨款”科目,然后再按本规定的有关调整方法对“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科目进行调帐。
  28.“银行借款”、“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和“外汇借款”科目
  原制度按借款的用途分设了“银行借款”、“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三个科目。新制度将企业的借款按偿还期长短分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个科目核算。在调帐时,企业应对“银行借款”“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以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超过一年以上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在作上述调帐时,应对“应付基建借款”和“专用借款”科目的应计未计利息及外币折合差额进行分析,分别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的,应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2)凡借款购建国定资产的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经批准冲减企业专用基金结余,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或“专项工程支出”、“专项帐款结算”(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科目;属于未抵冲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借记“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基建借款”、“专用借款”科目。尚未冲减的以及以后新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和“汇兑损益”科目,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和“汇兑损益”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处理。
  按照新制度的规定,企业借入的外汇借款也应分别借款期限的长短在“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设置相应明细科目或增设相应一级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外汇借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需要偿还的借款转入“短期借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短期外汇借款”科目;属于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借款,应转入“长期借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或转入增设的“长期外汇借款”科目。
  29.“预收外汇贷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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